公司机械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4-03-29 22:57:26
公司机械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此文共3050字]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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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2020年12月30日经事故调查组全体调查人员审议通过)

2020年11月19日早上5时许,鹤山市云乡顺云塑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应急局、址山镇政府、址山派出所等单位有关领导、救援人员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并迅速核实情况后通过电话、传真和网络直报系统,层级报告事故信息。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2020年11月19日,鹤山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址山镇政府联合组成的鹤山市云乡顺云塑料有限公司“11·19”机械伤害一般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11月20日,经址山镇人民政府组织人社、维稳、司法等部门成立的事故工作组进行调解,赔付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赔付款项分三期给付死者家属。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深入分析,查清了事故经过,查明了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并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概况

事故发生时间:2020年11月19日5时许

事故发生地点:鹤山市址 ……此处隐藏1907个字……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市公安局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李寿华在鹤山市云乡顺云塑料有限公司内未取得营业执照而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建议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查处并将处理情况报市应急局附案。

(二)鹤山市云乡顺云塑料有限公司

未履行对李寿华经营过程的安全管理,未落实对进入其公司内作业的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鹤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鹤山市云乡顺云塑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三)李国兵

安全意识薄弱、违规作业,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实行高空作业,无视自身可能被破碎机伤害或者从传送带顶端跌落的安全问题,使自身处在一个不安全的环境下工作,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鉴于李国兵在此次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鹤山市云乡顺云塑料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和督促员工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日常安全管理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2、各镇(街)应吸取本次事故教训,迅速将本次事故情况向辖区内企业通报。各企业要迅速组织开展员工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同时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坚决杜绝无证经营以及违章作业的行为,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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